離得近就一定是某個小學的學區房嗎?如果住的是商業房改住宅,戶籍地沒有對口小學🙋🏼♀️,又應如何入學呢?上海一名女童小甜(化名)以違背“就近入學”原則為由將教育局告上法庭🤜🏻,上海市兩級法院經過審理🚣🏽,對“就近入學”是否等於“最近入學”給出了答案💆🏽。
指定學校偏遠 女童狀告教育局
小甜居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已經到了入學年齡,家長卻發現浦東新區教育局網站上發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下稱《招生地段公示》)卻沒有她的戶籍對口小學✌🏽。小甜的父親多次走訪浦東新區教育局,教育局回復稱:其住房為商業房改住宅,沒有對口學校👨🦯➡️。此後👗,浦東新區教育局根據《招生地段公示》的精神和“就近入學”的原則👨🏻🍳,提出了讓小甜就讀上海市第六師範學校第二附屬小學或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的方案👩🏿🎓,征求小甜及其父母的意見🍼🚖。
但小甜及其父母認為🏃➡️,教育局安排的學校並不是離家最近的🧕🏽,而是提供了離家較遠的兩個學校供他們選擇,顯然不符合“就近入學”的原則,因此拒絕了教育局提出的方案👧。
2014年4月👩🏻🔧🧗♂️,經過多次交涉無果後,小甜的父親來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小甜為原告,自己為法定代表人,將浦東新區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
庭審中,小甜的父親強烈請求法院判令浦東新區教育局按照由遠及近的原則順序安排小甜的入學名額,保證給予小甜公開、公平、公正的就學機會。此外,他同時訴請要求判令浦東新區教育局賠付精神損失費1元。
浦東新區教育局辯稱,該局履行了法定職責,通過網站公開了各小學對應的地段及入學通知,對於小甜父親的提問均予以答復⚫️,並非拒絕將小甜戶籍劃入對口小學,而是因為其戶籍地的住宅從規劃到建成沒有任何部門向該局征求有關該住宅建設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小甜提出相關申請後,該局曾先後提出讓小甜就讀六師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學的方案👩🏼🔬,並書面通知小甜將就讀的小學,故請求駁回訴請💪🏼。
上海兩級法院均判定:“就近”並非“最近”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浦東新區教育局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按照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範圍等法定職權。因此🖕🏽,浦東新區教育局有權對小甜就讀小學做出具體安排⛹🏼♀️🧑🏻🤝🧑🏻。
雖然小甜戶籍所在地即房產所在地未被納入公示中的小學招生對口地段🔪,但浦東新區教育局根據本地區以及小甜的實際情況🛡,提出就讀方案並征求小甜意見👏🏼,故可以認為浦東新區教育局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此外,原告要求浦東新區教育局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浦東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甜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浦東新區教育局指定小甜就讀的學校尚屬“就近入學”合理範圍,小甜主張浦東新區教育局未按照學校離家距離從近到遠順序給小甜安排入學不符合“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其就讀學校的行為未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意見,缺乏依據,難以支持👤,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劃分學區把握四原則 直線距離並非唯一
學區劃分,牽動萬千家長心。因不能“最近入學”引發的糾紛☝️,在全國各地也時有發生。還有一些家長傾其所有被中介忽悠而買了名校隔壁的“學區房”🫲🏼,卻最終不能入讀理想中的學校🫦。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審判長趙忠元表示🧞♂️,義務教育法“就近入學”是原則性規定⇨🧑🎄,其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得這一規定在具體化為教育行政行為時,可能出現一些誤解𓀏。“就近入學”並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3️⃣。就讀學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轄區人口分布、道路、小區邊界等因素合理進行劃分🫚。
相關教育專家表示🧙♂️,劃分學校施教區要把握四個原則🈁:一是保障適齡兒童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二是應根據當地行政區劃🤼;三是應結合學校布局💽🧔🏻;四是應考慮適齡兒童數量和分布狀況。這四個原則是一個有機整體,劃分學校施教區應充分考慮,以最終保障每個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章友德表示,劃片的根本目的是平均生源,讓每位學生上得了學✍🏼,又讓各區域學校有所發展。雖然劃片規定的結果👶🏻🦦,必然會讓少數學齡兒童不得不“舍近求遠”,但在教育資源不平衡👩🏼🔧、名校擠破頭而普通學校無人問津的現實情況下👪,“劃片”是目前平均分配各區域生源而推行的一項政策📝🚵🏻♀️。目前👰♀️,教育部已下發通知要求,在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擇校沖動”強烈的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穩妥采取“多校劃片”,進一步促進教育資源公平分配🕥。(新聞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