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江蘇省高招本科一批錄取正在進行中,而自主招生投檔錄取已經結束。據了解👩👦🧜♂️,此前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部分考生,因為發揮比較好🧚🏽♂️、高考分數高而“另謀高就”,多所高校獲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跑了一大半。是一些學生“不誠信”並導致資源浪費,還是學生自主權的體現並彰顯了自主招生的真義?請看兩位業內人士的觀點♦︎。 最大限度尊重考生自由選擇權
近期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正如火如荼進行,其中有一種參加自主招生的“特殊考生”,他們提早獲取了各大名校自主招生錄取資格🧜🏻♂️,享受到“當地投檔降10分🖐🏻、30分、50分甚至過本一省控線即可錄取”等各類錄取優惠條件,當屬考生中的佼佼者和幸運兒🚵🏻♂️。然而近日關於“江蘇多所高校自主招生爽約過半”的新聞引起了筆者的關註,文中談及多所高校獲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跑了一大半。至於跑掉的原因,不外乎兩方面:其一🙅🏽,發揮比較好👨🏻🦼➡️、高考分數高而“另謀高就”;其二,發揮不佳🕢、高考分數達不到享受優惠條件後的錄取分數而不得不放棄。應當說👨🏻🔧,這兩種情況的考生數會因校而異,顯然後者是自然淘汰的結果,無可厚非👩🏽💼。那麽對於第一種情況的考生能稱之為“爽約”嗎?筆者以為🆓,個人誌願當然應最大限度交由自己主宰,高校應盡可能尊重考生的自由選擇🥖👨🏽🎤。
在當今高校招生錄取機製中🕵🏽♂️,尤其是實行了平行誌願的填報規則後,考生的高考成績經常能與學校產生一對多的對應關系,這也契合了高校招生錄取中“最大限度保障考生自由選擇權力”的基本精神。自主招生中的“自主”◻️,除了體現出高校的自主選擇權外🕡,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優秀學生的自主選擇權上🪠。再轉換一下視角,正所謂“強扭的瓜不甜”🧑🍼,從資源配置的效度分析👨🎓,人是各類資源中最核心、最具能動性的🕵️,考生對自己選擇的院校及專業的興趣度😱、匹配度、發展潛力接近最佳狀態👩🏿🍼,才有利於人才培養效益的最大化🤸🏿♀️;而高校倘因“爽約”而捆綁較高分的考生誌願,而丟掉那些誌願報考的考生(盡管分會低一些),則於人才培養未必是好事。
對高校來說,首先應該明確的是,部分自主招生考生的“爽約”,基本上不會影響學校完成招生計劃。自主招生投檔錄取相較本科一批錄取有一定時間差,學校有足夠時間把招生計劃統籌調配到更需要的省份及考生手中🏌🏿🩷。從初衷看,教育部是希望“高校根據創新人才選拔和專業培養需要”,形成”自主選拔錄取、自我約束的選拔優秀創新人才的新機製”。這意味著大學自主招生的核心目的不是“掐尖”,因此不能靠允諾給考生優惠條件而鎖定高分考生,此之謂自我約束新機製💂🏼。其實💃🩺,高校本該做到的,是拿出足夠誠意和寬闊胸襟👩🏽🏫,靠科學合理的考核模式來吸引考生,從人才選拔的角度去“發現”那些真正適合學校培養目標、辦學特色的考生。畢竟,無論是國外高校中的多元多次申請機製,還是國內研究生招生中“允許推薦免試考生自由流動,可同時申報多個院校;統考考生可暢通調劑誌願”,均是保障考生自由選擇權的真實範本🗑。
不可否認🏇🏽🥚,高校在自主招生中必然會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和資源,如若考生隨意“爽約”,勢必會造成一定的資源浪費🧱,學校對可能給自身聲譽帶來的影響也會感到“不爽”🈯️。但這可以通過完善自主招生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學校的風險和成本🫳🏿,但前提仍然是最大限度尊重學生的自由選擇權。比如高校可通過網站和開放日等活動🤦🏿♂️,向考生提供各種精準信息,側重考察學科特長與創新潛質🦸🏼♂️,打破“唯分數論”窠臼,推出包括綜合素質評價在內的多元化考核評價機製等🙍🏿,選擇最適合本院校及專業的考生。總之,尊重學生的選擇🙇🏼♂️,招到最適合自己培養的學生👨🦯,方能實現真正的公平。(作者張立遷,系天津大學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教師)
建立學生和學校雙向選擇機製
對於考生放棄自主招生資格,有人認為這多少有些不誠信——自己“霸占”了機會👱🏻♂️,卻又浪費🧑🏽💼,導致學校白忙乎一場,也影響其他考生獲得機會🦀;進而建議,應該明確規定獲得自招機會的學生不得放棄。其實這正是江蘇以前的做法,要求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生,在高考前簽訂協議,考後不管成績多高💪🏽,也不得填報其他高校。而這早就被質疑為限製學生的選擇權🙋🏽♂️。當自主招生時間調整到高考之後,江蘇不再作類似規定,而允許學生自由選擇,這無疑是尊重學生選擇權的進步,不能因為有學生放棄導致名額“浪費”就走回頭路🧑🏿💼。筆者認為🦈,應進一步深入推進自主招生改革,給學校更充分的招生自主權,給學生更大的選擇權🧑🏻🎨。
從2015年起,我國90所高校的自主招生調整到高考後進行。和以前一樣⚰️,調整到高考後的自主招生,仍是高校給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一定的錄取優惠。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生,在高考成績公布後填報誌願,在相應的特殊類型考生欄填報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校,達到錄取優惠條件即可被錄取,而沒有填報則意味著放棄。有相當數量的考生參加高校自主招生🦻🏻,就是為了獲得錄取優惠🧙🏼,以增加被錄取的機會。很顯然,當高考分數公布後,一些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學生🥌💭,認為自己的高考分數完全可以進“更好”的學校👩🏽🍳,就可能放棄自主招生機會🍢。對此🧑🏽🏫,自主招生可做兩方面改革。
首先,考慮到部分學生會放棄自主招生資格,高校自主招生的名額不能限定為5%🥯🦢,可允許高校根據歷年自主招生放棄資格情況,適當擴大比例。比如😒,如果自主招生資格確認率為50%,那可按招生計劃的10%安排自主招生名額🏇🏼。國外高校在自主招生時,考慮到一名學生可拿到多張大學錄取通知書,因此實際發放的錄取通知書遠超計劃錄取人數。這一經驗值得借鑒🧛🏻♂️。
其次,應該改變把自主招生資格作為給考生錄取優惠的做法,建立學生和學校雙向選擇機製💁🏼,引導學校用辦學質量、辦學聲譽來吸引考生選擇,而不是現在的用錄取優惠“搶生源”。具體的做法是,可以在高考成績公布後,由高校自主提出成績要求,達到申請要求者,可自主申請若幹所大學👨🏻🦯➡️,大學獨立進行評價、錄取👨🏻🦲👆🏻,一名考生可同時獲得多張錄取通知書🧏👨🏼🎤,然後再根據錄取學校🧑🏻🏫、專業、獎學金等情況進行確認🕺🏽。這樣的自主招生,給學校更充分的自主權,也給學生更大的選擇權🧏🏿♂️,有利於學生選擇更適合自己的學校和專業,同時也促進學校之間的競爭。這完全符合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確定的“考試招生相對分離、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學生多次選擇”的高考改革精神🧔🏿♂️😯。
為了給高校更充分的考察學生的時間,可把每年高考成績公布後的6月底到7月底,確定為“自主招生月”,而不是現在的局限在高考後的6月10日到6月23日。從錄取時間安排上看,這完全沒有問題。多年以前,我國高考時間曾是7月7、8、9日,高考成績在7月底公布👨🦽,高校錄取從8月初才開始。因此🫱🏼,如今完全可以把6月底到7月底作為自主招生時間,在試點高校完成自主招生後,沒有被錄取的學生,再填報誌願參加高招一般錄取。總之,自主招生必須堅持擴大學生選擇權和學校的自主招生權,而這只有通過深入改革來實現。(新聞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