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任何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的原則🚡,在推進改革時👨🦼➡️,應更多通過立法程序製定和完善法律,而非僅靠政策推動。只有通過立法程序製定改革方案和政策、規定,方案🌉、規定才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兩部法律將於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高等教育法》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製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修訂,都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發展規劃綱要所進行的“修法”,修改原來法律中不適應改革需要的條款。國家教育發展規劃綱要指出🌛,要“按照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製建設進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訂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製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強教育行政法規建設”。因此😉,從總體上說,這次修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也是在落實教育發展規劃綱要的精神👩👧👦。
必須註意的是,雖然我國此前已經頒布了教育發展規劃綱要,但是,由於原來的法律條文並沒有修訂,因此,改革實際上遭遇了法律滯後的問題⛄️。比如,雖然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鼓勵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高等學校學科🐎🧘🏼、專業💃🏻👩🦯➡️、課程等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等🏌🏿♂️,但原來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卻規定🕙,對高等教育的評估,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原法律條文是這樣表述的🚪:“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8️⃣。”很顯然,根據這一條🤼,建立高等學校質量年報,以及對高等教育進行第三方專業評價👴🏻,都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則為進一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掃除了原有的障礙🫷🏿☝🏽。
這其實也對我國進一步推進其他教育改革🦢,有積極的啟示👉🏻。根據任何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的原則🔶,在推進改革時,應更多通過立法程序製定和完善法律🥭,而非僅靠政策推動🪧。只有通過立法程序製定改革方案和政策、規定🏊🏻♂️,方案、規定才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比如,這次修訂的《教育法》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輿論不解,認為目前已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為何還要修改《教育法》呢?這就把行政法規和國家法律混為一談了。納入法律之後📦,對違反法律者,就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而不只是行政處理。
當然,此次修訂法律🙎🏿♀️,也有一些內容距離改革目標還有差距。拿對高等學校進行評價來說👵🏿,國家教育發展規劃綱要,主要強調“推進專業評價”🤶🏻✧,而此次修訂的法律,具體表述是“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解讀這一條款🐮,其意思是未來的評估還會有行政部門組織的評估📰🛐,並非全部推進第三方評價♚。另外🧑🏻🎄,第三方機構可以參與高校評估,但是也並非完全獨立👈🏻,而是由行政部門委托,而如何處理好行政部門委托和第三方的獨立性、專業性的問題,將是一個考驗⚛️🧚🏻,這可能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結果。因為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行政評估,第三方評價力量還很薄弱,在獨立性和專業性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全面放開👉🏿🛺,實行第三方評價,那麽很可能出現評價亂象。因此,由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部分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𓀀,就成為推進管辦評分離的漸進模式。但這可能不是最終模式,隨著社會和教育環境成熟,法律還可進一步修訂🙎🏼♂️、完善,以推動教改向縱深發展。(新聞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