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遠離傷害,不僅是學校的職責🏋️,也是家長應該承擔的責任。然而👩🌾,現實中有的家長對法律規定不太了解👩🏭,或是出於“愛子心切”,往往存在過度維權的情況🚼。
不管孩子是在什麽情況下受到傷害,多數家長都希望學校承擔全部責任。那麽🤿,孩子被家長送到學校之後,學校就要對他們的一切活動負責嗎?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了,責任人到底是學校還是監護人——家長?
零責任
學校盡到管理職責
不擔侵權責任
在北京的一所高中,小元和小陽是一對同年級不同班的好哥們。一天打完球後,小陽因為衣服臟了,借走了小元的校服。第二天,小元向小陽索要自己的校服,言語間開起了小陽的玩笑,小陽覺得難堪竟不同意歸還校服🀄️👩🏻🦯。小元不以為意繼續開小陽玩笑,期間還戳了小陽幾下👨🏽🎨。被開玩笑的小陽惱羞成怒🪠,送給小元一記拳頭🧙🏻♀️,兩人隨後扭打在一起🤓。聞訊而來的老師立即將兩人分開🔇,當即向在場同學和小元及小陽詢問了打架的經過💃🏼。將小元送往醫務室後,老師通知了雙方家長。這之後,小元將小陽、學校一並訴至法院。
小元的父母覺得兒子被打傷🧜🏿,學校也負有責任🪹,當時正是自由活動時間🧑🦯➡️📉,操場上的監管老師應該第一時間阻止兩個孩子打架👷🏼♀️。但最終,法院判決小陽的父母進行賠償✊🏿,而學校不必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
“許多家長對於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孩子到了學校就應該學校全權負責,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谷世波稱。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學校在這件事上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 谷世波法官表示👨🏿🚀,在這兩個孩子打鬥時🦵🏿,老師及時趕到現場調查情況,將小元帶到醫務室治療又通知了雙方家長,學校事後也對小陽進行了校紀處分🎏。由此可見,學校無須就小元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責任。但作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陽的沖動對他人造成傷害,應該由他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部分擔責
孩子犯錯惹禍
學校一起承擔責任
一份公開的調研報告顯示,在校園傷害事故中,65%以上發生在學生嬉戲打鬧中。從責任認定中,我們不難發現➛🚣🏿♀️,學校、家長及學生自身都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小天與小朋是某中學的同班同學,還是寢室裏的上下鋪。一天午休時間,小天跟小朋在宿舍內打鬧,扭打中小天的嘴磕在床頭上,致兩顆上門牙折斷。
事後🎋🤟🏿,同寢室的同學去報告生活老師,但是沒有找到老師✏️。班主任在午休巡視的時候才發現小天的牙齒斷了。班主任讓兩人分別寫了事情經過,又通知了雙方家長。但這兩份書寫材料被班主任不慎丟失。小天到醫院就診後,小朋的父母主動支付了兩千元醫藥費,但牙齒需要持續治療,小朋的父母得知治療費用較高後拒絕再支付🪿。之後,小天將小朋和學校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判定小天👷🏿♀️、小朋🧑🏻🍼、中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比4比2👩🦳。
法官說
年滿10歲又不足16歲的孩子在法律上被稱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事發時🏅,小天和小朋均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他們在認識🙎🏿♂️、處理同學間人身損害事件上能力不足,校方履行管理職責不僅體現在建立健全、落實各項管理製度上,還應當負有特定的附隨職責如了解事件經過、減輕損害後果等。”谷世波法官表示。
中學的管理疏忽,一是導致小天受傷沒能及時得到處理;二是導致在事發當時形成、可作為證實本案事實直接證據的書證丟失,所以中學對小天受到的傷害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從另一方面來說,小天🔪、小朋雖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宿舍內禁止打鬧的規定是明知的🔴,兩人在宿舍內打鬧已經違反了學校安全教育的規定,均存在過錯。法院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判定小天、小朋、中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比4比2✊🏽。
學校須對十歲以下孩子
提供特殊保護
去年5月,4歲男童強強在幼兒園的蹦床上玩耍時,與同學頭部相撞🙍🏽,造成門牙脫位。幼兒園推卸責任後被強強的父母告上法庭🏠。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幼兒園對強強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
幼兒園的孩子一般年齡較小👩🏿🚀🤌🏽,大概在4至6歲之間。在法律上♤👨🏿🎨,10歲以下的孩子被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的認識判斷能力有限🪨,你無法叫他們意識到“在樓道間打鬧”🚴🏻♀️、“爬欄桿攀校門”的潛在危險,也無法確保他們能牢牢記著“不亂動電源插座”📳、“別把彈弓對準小夥伴”的諄諄叮囑。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幼兒園和小學低年級的孩子👨🏽✈️,學校需要提供特殊保護。即便是熊孩子“頑劣”🎛,在追逐打鬧中受傷,幼兒園作為教育👭🏻、管理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麽👩🏿🚒,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呢?
谷世波法官稱:“實際上家長在維權時,可以通過一些客觀化的判斷標準。”
如學校的各種教學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對存在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是否製定了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製度等等。
此外,教育部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12種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例如:“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只要學校出現12項情形之一的問題,就基本上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走出誤區
學校的安保義務
並非是監護責任
保障學生在一個安全的、健康的環境中成長,是學校的基本職責🪝。北京市連續多年為平安校園建設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大多數學校也製定了學生日常安全管理製度👩🏻🍳。
雖然,學校負有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與職責,但是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仍是學生家長,而非學校。
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並非是一種監護責任,法院審理在校園安全案件確定學校責任時👨🏻🦳,會以“教育、管理職責”為限☸️,會考慮到學校與純粹營利性機構不同,尤其會把握衡平原則🚟。
此外🤾🏼♂️,學校的註意義務也有區別,譬如🚯,對幼兒園或小學低年級的孩子的註意要求就比對高年級孩子的要求要高🧑🦰,在組織活動或者進行體育鍛煉時的註意要求就比一般上課或課間的註意要求要高。
在保護未成年人安全這個問題上,應該是家長“唱主角”🍙,而做好事前預防總是比事後辛苦追責更事半功倍。家長在給孩子打“預防針”時,最重要的是要想方設法來提高孩子們的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和防範能力。
現在🔍,每個家庭多為獨生子女,父母往往存在“對自己子女寬🧎🏻♀️➡️🌾、對別人孩子嚴”的心態🔬,對於事故的發生🆎,在心理上難以接受自己的孩子要承擔責任🛋。谷世波法官表示,家長的這種心理不難理解。
“家長正常維權無可厚非,但個別過度維權會讓學校‘因噎廢食’,不能因‘安全第一’使正常的教學活動不能開展🐅。”谷世波法官認為,這種本末倒置不僅阻礙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也讓本該生龍活虎的校園死氣沉沉👩🏿⚕️。(新聞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