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龍網-重慶時報
研究生發現導師發表的學術論文,竟與自己的學術論文相似,認為導師抄襲的他一邊向學校領導反映情況🚴,一邊將《揭發信》和《控訴信》在多家網站發表,將導師“不道德”的行為公布在了網上。近日,北碚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師生侵犯名譽權案🎇。法院認定⛔️,該研究生侵犯了導師的名譽權,判決研究生賠償該教授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將論文交給教授指點
據了解,王勵是西南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安俊是該校2007屆研究生。2005年9月,由於安俊的導師出差,安俊便主動將自己撰寫的一篇論文交給王勵教授指點🙋🏻,在王教授的指導下,安俊對論文做了相應修改。之後🩰,他將該論文發表。
導師類似論文也發表
2006年3月🚺,王教授在向包括安俊在內的研究生授課時♻,因感到對安俊的論文指導不夠🧎🏻♂️,有必要自己再寫份範例指導學生🏔🧔🏿,便寫了類似的論文大綱,並邀請另一位研究生收集資料進行論證,同時將其作為“專題研究”課程進行了講授。最後,王教授將其撰寫成論文公開發表⌚️。
研究生 網上稱受教授威脅
2007年9月😚,安俊看到該教授發表的論文後🤾🏽♀️🧚🏼♀️,便向學院領導反映其發表的論文系抄襲行為🚾。同時還在大學校園網及新語絲👨🏻🔬、愛智論壇、天涯社區等互聯網上發布《揭發信》和《控訴信》,聲稱該教授發表的論文是抄襲他的文章🦘,還說他多次受到該教授的威脅。安俊的言論通過網絡發布後🧘🏻♀️,引起了部分網民對王教授的貶低性評價🚶0️⃣。
教授 狀告他侵犯名譽權
2007年12月,王教授以安俊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認定他侵犯其名譽權🧊,由安俊在相關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
教授論文更有深度
法院認定不算抄襲
北碚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王教授發表的論文中的部分內容與安俊的文章在用詞、引用材料方面有相似之處,但判斷是否存在抄襲的標準不能僅以兩篇文章在個別文字表述的相同或相似,而應當深入文章的實質。王教授所著文章在觀點深度、材料的翔實程度👏🏼📵、論證力度上均優於安俊所著文章的相應部分。
法院同時認為🙇🏽,王教授在2006年3月對包括安俊在內的研究生講授的專題有關觀點🚣🏿♂️,與其撰寫文章的表述基本一致,若該部分的觀點來自安俊的論文稿中👽👩🏿⚖️,那麽安俊就應當在當時而不是事隔一年多後向學院領導反映,安俊所稱原告發表的論文系抄襲其論文的事實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安俊的行為已構成對王教授名譽權的侵犯🤲🏻,並造成王教授的精神痛苦,遂作出以上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抄襲
低級抄襲💂♀️: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復製他人作品🐛。
高級抄襲👉: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分竊為己有。
適當引用
-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
-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記者 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