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保護學生是最低限度的職責
教師有義務保護在校學生
南都🦓🦕:有人說教師最重要的職責是教育好學生,啟發學生🧏🏿♂️。那麽⛹🏿,你覺得,教師有保護在校學生的職責麽👩👩👦👦?
Lawrence James Zigerell Jr.目前就讀美國匹茲堡大學政治學博士項目,研究方向美國政治👼🏼,曾於2001-2005年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公立中學任教。
Lawrence James Zigerell Jr.(以下簡稱“L.J”):我在看來🧔🏻,教師有義務依據一個合理的照顧規定保護在校學生,這種規定是符合職業要求的,當然並不一定要老師表現得很英勇。例如,看見學生打架,如果老師有能力,就應該去拉架🛶🈹。反之,如果沒有能力阻止,就應該去告知其他老師🤯。無論哪一種情況,教師都盡到了合理保護學生的職責。
我沒法告訴你,保護學生與傳授知識哪個更重要🙆🏼🧑🏭。這兩個都重要,並且是互補的:身處險境,保護學生顯然要優先於傳授知識🔊;如果處境安全🤽🏽♂️,傳授知識當然是首位的⏸。
南都:那如果教師沒有盡到保護學生的職責呢🤦🏽♀️?會被開除麽👩🦲?
L.J🏃♀️➡️📞:這取決於教師違反有關規定的性質和程度👼🏼,取決於這個老師是否取得了終身教席🦹🏿♂️,以及其它因素,比如是否有暴行🦪。
不能原諒範美忠的行為和言論
南都:你如何看待範美忠老師的言行呢?
L.J:在我看來💉,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有必要對範的行為和言論、作為教師的角色和作為公民個體之間的差異進行區分𓀗。對於範的高度自我保護意識🏌🏻♀️,我很同情🧗🏿,但這並不能原諒他的行為和言論🔘🧔🏽。我覺得,他的最低限度的職責就是要確保所有學生的安全🤧。在那種條件下,我並不期待範老師和其他老師都像那些在廢墟中護住學生的教師一樣表現得很英勇👩🏻🦲,但對他提出這種最低限度的職責要求,我覺得並不過分💉。同時,我還覺得🤦♂️,如果範老師能對自己的怯懦表示懺悔的話,那麽他的行為是可以原諒的🥏𓀒。但如果他一直拒絕承認存在這樣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那就會讓我認為,他今後也會這麽做🧚🏼♂️🗜,那麽他就是不合格的教師了。假如範老師從事的是其它職業🕙,或者說類似學校食堂廚師這樣的工作🧑🏽🏫,我就不認為應該開除他。但既然教師要對學生負責,如果讓範老師繼續從事教師工作🚶🏻♀️➡️,我認為恐怕不太妥當。
所以💁🏽♂️,我認為,學校幾乎毫無疑問地應該舉行一個關於他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的聽證會。
開除教師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南都📚:具體怎麽樣聽證呢?
L.J😶🆗:在賓州(以及其他州),每個教師都可以獲得終身教席👨🏽🎤,這個終身教席賦予了教師正當法律程序權(due process rights)🕧。這個權利意味著,對教師作出開除或嚴肅申斥的決定之前,政府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聽證會)。在賓州,教師表現合格三年後,就可以獲得這樣的終身教席🔟。
在教師獲得終身教席之前🧑🏿🎓🙎♀️,政府可以以任何理由開除一個老師🙎🏽。一旦獲得終身教席👱🏼,政府就必須遵照一定的程序,並且只有掌握充分的實質性的依據🙍🏽♀️,才能開除或申訴教師🧃。在賓州,任何利益群體(如學生、家長🤽🏽♀️、學校的管理人員)都有權向州政府提出對一個老師的控訴。然後由相關部門審查,這些控訴是否適時,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否有其它可能的原因等。如果這三個條件都滿足,管理部門就會召開聽證會進行辯論。
對於被處罰的教師來說👩🚒,他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向賓州最高法院申訴。
學校通常每月舉行一次安全演習
南都:為了讓教師更盡責或者說熟悉應對災難的情況,是不是也會舉行一些演習?
L.J⛹🏿🎒:以前教書的時候,我所在的學校會定期(通常是每月一次的)開展諸如火警演習這樣活動,要求教師把學生帶到校外預先指定的安全地方。這時就要求老師👍🏼:(A)指揮學生離開教室;(B)告知學生安全地以及如何逃到那裏(比如要走樓梯);(C)關閉門窗,並全程保護學生排成一行離開;(D)在學生到達安全地前,要對每一個學生負責👨🦼➡️🧛🏽;(E)及時向校領導報告學生失蹤的情況✂️👹。在上課之前,教師都要有一份上課的學生名單,這樣一來🧐,就知道要對哪些學生負責了(所以,對那些沒來上課的學生,老師就沒有必要去尋找他們)。
除了月度演習,還有一些不那麽頻繁的演習🧏🏻♂️,但這些演習往往比火警演習更嚴格。
(來源:南都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