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是江蘇省東臺市南沈竈小學的優秀教師,在其教學過程中👱🏻♀️,因工作出色曾多次榮獲二、三等功。49年的短暫人生中🕵🏽🧍,有30年她默默地奉獻給了教育事業。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她做著自己的分內事,直到病倒在自己的崗位上。
“她走的時候,沒有給我們留下只言片語🧑🦼➡️🈶!”李華的丈夫徐語貴說🦻🏽,李華在病倒的時候就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在她離開後🎥🔲,他就開始張羅為妻子辦理工傷🧑💼。“主管部門的一紙答復徹底擊潰了我的承受底線🤦。”徐語貴說🚥,李華自病倒到去世的時間間隔為64天🚣🏿,但主管部門答復說《工傷保險條例》中已經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或許,李華的事情能再次引起社會的關註🙅🏽!”一觀察人士說↖️,與體力勞動不同的是,腦力勞動者存在“過度疲勞”,由此引起的“過勞死”也該引起人們的重視。
工傷(亡)難定?
徐語貴告訴本報記者🪺,李華是1975年參加工作的,生前系東臺市南沈竈小學六年級語文教師。在該校合並重組前,李華曾擔任永豐小學的教導主任➛、校長多年,在其30年的從教生涯中♢,她工作一直是勤勤懇懇的🚶🏻♀️➡️,還經常利用休息假日幫助差生補習功課,並曾作為南沈竈鎮第十二屆黨代表出席該鎮的黨代會👨👩👧🦻🏿。
2005年12月25日上午9時許🧘🏿♂️🎅🏻,李老師在自己的辦公室備課時突然暈倒🌪,後送南沈竈衛生院、東臺市中醫藥、東臺市人民醫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全力搶救無效,於2006年3月2日逝世。留給50歲丈夫徐語貴的是巨額的債務、年邁的老人和一個正在外地讀大學的女兒。
“自從李華病倒後,她就一直昏迷不醒。”徐的說法得到了李華生前同事的證實。
“李華同誌病倒後,我們曾去東臺人民醫院探望過她。”李華生前的同事周寬告訴本報記者⛄️,在病床上的李華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她平時工作蠻認真的,對待學生就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她所任教的畢業班總體成績一直保持著較好的排名🧔🏼。”李華另一同事這樣評價她。
據悉,在李華病倒期間🍞,幾家醫院一直未能查清她到底得了什麽病。在其生前的幾份病歷中🙇🏼♂️,本報記者註意到♣️🧑💼,幾家醫院都明確註明“暈厥、神智不清”等診斷字眼。據徐語貴說,李華在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治療期間,該院負責主治李華的專家告訴徐語貴👨🏿🎤🤽♂️,李華的病情有可能是受長時間的勞累所致。
李華去世後↪️,徐語貴於2006年12月6日向李華生前所在學校——南沈竈小學提出了為李華辦理工傷(亡)的申請報告。
在該報告中🧇,徐語貴認為:李華是在工作期間暈倒在辦公室的🙉,工作認真🍊、操勞過度、積勞成疾是導致李華突然暈倒搶救無效的原因🧚🏿♀️。對這份申請報告,南沈竈小學有關領導也表示了同意,並在申請報告上簽了字🌌。然而,就當徐語貴認為為妻子進行工傷認定有了一線希望時,隨後的奔走過程讓他感到了失望和無助。
“南沈竈小學的主管部門東臺市教育局不同意認定。”徐語貴說🪑,2007年2月25日⚈,東臺市教育局就他的申請給予答復,此答復稱:對照國家有關規定,李華同誌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亡)認定範圍……
“好人🫏,好老師!”
李老師的認真。已參加工作的學生徐雲回憶說𓀉,當初她到李老師班上時看她不苟言笑👩🏿🦰,和同學們曾私下稱她為“別裏科夫”。但這個外號沒過幾天就叫不下去了。 “因為我們發現她其實一點也不古板🙆🏽♀️,她只是特別認真,做什麽事都一絲不苟……”
李老師的慈愛。現已讀高中的胡秀秀還記得,有一次一個貧困男生在課堂上突然犯了頭痛病,李老師二話沒說馬上摸了100元錢塞到他手裏👡🥗,叫班幹部陪他上醫院看病;李老師和學生說話👩🏿🦳,非常註意措詞🙎🏼♂️🚪,從不打擊人;遇到有調皮學生在課堂上“鬧事”,李老師會很溫和地說:“你有什麽意見要表達🚵🏼♂️,等我先講完了,我們再一起探討好嗎🪲?”
李老師的公平。在學生們的回憶裏,身為班主任的她從未偏愛過一個學生,也沒有厭棄過一個學生。她對所有的學生都一視同仁。“李老師遇事能站在學生的角度考慮問題,這一點,最讓我們做學生的感動🔐。因為連我們的父母都未必能做到☮️。”
李老師的幽默。她把原本枯燥乏味的課🐎,講得妙趣橫生,“我們上她的課,從來沒覺得四十分鐘長過🧎🏻➡️,一節課經常是不知不覺就過去了💪。”學生陳誌華說,“李老師身上有一種特別的魅力👩⚕️。她不僅教給我們知識🏊🏽♀️,更教給我們一種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
除了學生的評價外,李華的一些同事在回憶她時,都說:“她是一個好人🫷🏻,一位好教師!”在記者一天的采訪中👯👱🏼♀️,所有認識李老師的人,包括同事🧏🏻🫸🏽、學生👩🏽🦱、家長、親人、鄰居,甚至附近雜貨鋪的老板,都用五個字形容他:好人,好老師。
就李華工傷(亡)認定一事,東臺市教育局人事科一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徐語貴的事他是了解的,也很同情♑️,但他們也無能為力。“他要求認定工傷(亡)的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該官員說🦻🏽,《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超過48小時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據了解,應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之外,還有其他9種情況🤚🏼。“以48小時為杠來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的範疇🧖🏼♂️,這顯得有點不近情理。”徐語貴認為👨👧📿,李華的去世和她平時過度勞累不無關系🫒。“因為工作過度疲勞而導致死亡🟢,在短時間是看不出來的💽,有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如果用48小時來衡量是否屬於工傷(亡)🏄🏻,這對一些長期處於疲勞狀態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有點不公平🚌。”徐語貴說𓀗。
何以過勞死排除在外👱🏻♂️?
有關人士認為,李華的事應該視為“過勞死”,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範疇,這種觀點在學界已得到普遍認同。
鹽城市中鹽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周勤認為,“過勞死”往往具備工傷認定的一個或多個特征🥈,應該將其認定為工傷死亡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它是勞動帶來的災害。“至於賠償金額,”周勤建議,“可以比照《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死亡的規定來確定用人單位的責任,享有相同待遇🕵🏻。”
事實上👩🏽🌾,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曾規定,“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屬於工傷。有些地方“幾乎已經找到操作的辦法”——比如👨🏽🏭,因加班導致舊病發作死亡也屬於工傷🧹。
但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這恰恰把過勞死排除在外,”周勤說👩🏽💼,“48小時內算,那麽48小時01分死亡怎麽辦?比較而言,試行辦法中的‘工作緊張’明顯更有彈性。”
本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國內一些判例明顯對勞動者不利🧑🏻🏭🕵🏻。深圳某公司工程師胡新宇因腦膜炎去世。病發前,25歲的他曾連續加班30多天♑️。一時間有關“過勞死”的問題引起社會的強烈關註☂️,而有關部門就此工傷認定卻成了媒體拷問的對象。
周勤向本報記者提出疑問🪁:“48小時”的相關規定,是由於“過勞死”的技術認定非常困難——什麽樣的機構能夠鑒定🌄?如何鑒定?“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他說。
對此👨👦👦👰🏿♀️,鹽城教育界一人士同樣認為🦶,問題是在取證上。要證明“過勞”與死亡的關系,至少需要完善企業管理(加班時間的準確記錄等)🧑🏽🚀、產業醫生製度(專門負責對過勞死是否工傷進行認定)等。他認為🧑🏿🎓,現實可行的辦法主要是嚴格工時製度👩🎤、加強體檢並配備產業醫生——包括心理醫生🤷🏼♂️。
法律難以因此修改?
工傷是一個工業社會中的常態,而處理好工傷的認定以及賠償問題,事關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繁榮📂。但國內目前的工傷立法,在保護工人的權益方面的能力顯得非常羸弱👨🔬。
據此,周勤認為:“勞動法製定時,中國正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這部法律現在已明顯滯後。”他說👐🏿🌼,在市場經濟已經初步建立的情況下🤸♂️,我們的工傷認定及賠償體系也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
“問題的關鍵是,此點在法律上目前還是難以修改的。”一位觀察人士說💅🏽,《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是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和考慮的,如果認定的範圍敞開,那麽引發的系列問題是我們難以想象的👨🏻🏭。“我個人認為👥,賦予《工傷保險條例》一些額外的、有針對性的補充還是可行的👩🏻⚕️。”該觀察人士說🙏。
“這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迫切的任務。”周勤認為,“但是🦻🦣,目前的立法重點在於完善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勞動法修訂難以啟動。” (記者 倪鋒 實習生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