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淵明詩雲👤:“奇文共欣賞,疑義相與析。”學者之間的往復論辯,是推動研究不斷走向深入的重要途徑。所以當我看到胡鐵球教授的回應文章時👨🏻🎓,非常高興。不過拜讀之後,原有疑惑並未消失💣,不揣譾陋☑️,再提出來討論一下。
針對我關於“準確把握歷史的細節和碎片”的說法🧜🏽♂️,胡教授補充說:“但細節或‘碎片’的理解與解讀,需放在史料體系中去,僅依靠一段單獨文字來理解,往往會誤讀。”對此我很贊同,但也想進一步說明兩點:一是所謂“史料體系”🚵♀️,本就是由細節和碎片拼成,如果對細節或碎片的理解原本有誤🦸♀️🔍,恐怕也不易構成一個具有指導意義的“史料體系”;二是即使要放在“史料體系”中理解,也應以文本自身為基礎👩🏻🍳。解讀史料最基本的原則,恐怕是要根據文本所處的具體語境,認真分析上下文之間的邏輯關系🤵🏼♀️,在將來源不同的史料聯系綴合,或是給史料增添其本身並未呈現的意義時,一定要格外謹慎小心。
這裏首先針對我在上篇文章中提到⛄️、而胡先生著力辨析的兩段關鍵史料,再多啰嗦幾句。
一是作者為證明“解戶歇家”而引用的於成龍的一段話:“省會府縣歇家,最為作奸犯法之藪,故定例💮,歇家與衙蠹同罪🫵🏿,法至嚴也。其在省會府城者,外府州縣解錢糧👅,則包攬投納使費,更有洗批挪移之弊🍙;解人犯,則包攬打點行賄👩🎨,更有主唆扛幫之弊。”胡教授指出🧹,要理解這段話,就必須參考於成龍另一段話:“嗣後原告上控🗃🔛,即發江夏縣押,歇家解本犯回籍🧑🏿🦳,查實取收管回報,另行起解候審。”他認為,將兩段史料相對照,“‘解人犯’的主語無疑是歇家🤳,但高先生隱掉這一史料,所以出現了歧義”。需要說明🧛🏼♀️🫒,我絕非有意隱掉這一史料,而是確實看不出出自於成龍不同文章的兩段話之間有何關聯。後一段話見於《於清端政書》卷2《請禁健訟條議》👷🏻♂️,是讓某個具體的歇家押解由其擔保的某個具體的犯人,這正是歇保的職責之一,對此我毫無異議;但我認為,這與“解戶歇家”🪠,即類似“防夫”那樣專門負責押解人犯的角色,恐怕並不是一回事👩🍳。於成龍所說前一段話📺,見於同書卷7《興利除弊條約》,是整體談論省會府城的歇家👩🏼🚒,並不涉及某個歇家與犯人之間的對應關系⚖️,與後一段話語境不同,我覺得似無必要放在一起相互參證。而且於成龍所說前一段話,我覺得語義自足🐏🐨,“解錢糧”與“解人犯”是兩個並列的分句,而“外府州縣”是二者的共同主語,實在不明白“歇家”從何而來。此外,回應文章將這段話錄為:“省會府縣歇家最為作奸犯法之藪,故定例,歇家與衙蠹同罪🙎🏻♂️,法至嚴也……解人犯,則包攬打點行賄,更有主唆扛幫之弊。”由於把“其在省會府城者,外府州縣解錢糧,則包攬投納使費,更有洗批挪移之弊”這個重要語句“隱掉”了🦣,“解人犯”的主語便由“外府州縣”變為“省會府縣歇家”🫄🏽,容易造成“歧義”📲。
二是胡教授為證明“兵歇家”而引用的戚繼光的一段話:“傳諭口令、抄謄文字,仍要一字一言,不許增減及別添禍福之說。每傳畢,差巡視旗於街上,或歇家,喚二三個軍來問之🦸🏿♂️,照不知條內➗🪩,查治所由。”胡教授指出:“按明代以前的書寫方式🚻,若是‘巡視旗’在‘街上’‘歇家’抽查問責💥,則斷不會出現‘或’這個字🔻,這個‘或’字,就表明了‘歇家’與‘巡視旗’同樣具有抽查問責的職能,高先生的解讀違背了古代的書寫方式。”對這句話反復參詳,我覺得分歧似乎與“書寫方式”並無關系,關鍵區別在於🎳:我把這句話中的“歇家”理解為場所🔏,即士兵居住的客店或人家;而他把“歇家”理解為人物,即士兵居住的客店的老板🧗🏼♂️。這兩種含義的“歇家”,在當時文獻中都可見到,要視上下文而定。以這句話所出的《練兵實紀》為例🏃🏻♂️,共六次提到“歇家”,本句出自《練膽氣第二》之“信口耳”,該卷“辨真操”還提到一次🌡:“殊不知教場操練,不過明金鼓號金……此等事不是在人家房門院墻內做得,故設教場操練之⏪。平時在各歇家之時👨🏽🍼,若肯心心在當兵……何嘗不是操練也。”其他四次集中見於《練營陣第六》之“擬駐宿”一段,此處只節錄一次:“所至地方,如系安野營,另見‘野營’款下🏋🏽♂️。如當入人家安插,各兵前行至城外空所……各隊總起身執旗進城🎄,尋討歇家。”我以為,這六次提到的“歇家”,皆當解作“居住場所”📊。
此外,作者在文章開始指出,拙文所選的幾個問題🧞,他“並沒有深挖,只是作為現象提出,加起來不足2000字👩🦯➡️,不到《明清歇家研究》篇幅的千分之三”。我不太明白這2000字的確切所指,可能是指書中論述歇家在各衙門設置情況的部分吧。若如此,我想做一點解釋:關於歇家擔任歇保、攬納錢糧等等🗄,前賢或多或少皆曾論及🧑⚕️,似乎也無異議👰🏽♀️,而“職役”性歇家、“解戶歇家”等則是胡教授的獨到見解👋🏽,故針對這些稍作辨析🩺,絕非故意挑選其“沒有深挖”的部分來談❓。
其實,討論某條史料的含義,似乎與其在書中占多大比例沒有關系,既然說到這裏🚣🏻,我想到當時拜讀該書時,在這“千分之三”之內和之外,還都發現另外一些令我困惑的史料解讀問題。以下列舉幾例。
首先說“千分之三”之內的部分🫃🏼。比如在論述“職役”性歇家時,除“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外🦸🏻,還舉出“國子監歇家”。“據《欽定國子監誌》載🦻:‘國子監當該典吏四名……宛🛕、大二縣分撥水夫二名,東西廂各一人💜,朝房一人,歇家十名🙏🏻👊,答應、收糧小腳十二名✌🏼,搬送糧米,仍充本監一應公使。’並規定:‘寄籍匠民家🐢,自支水夫🏃♀️,量與工食,看朝房歇家🧽、小腳俱無工食。’明代國子監設有歇家這一‘職役’🪁,其職責是‘看朝房’🥌,顯然與歇家提供食宿服務的功能有關。”《欽定國子監誌》這些內容抄自《明太學誌》,但將原書分段並列的各種徒役連抄成一段🎠,因而容易造成斷句和理解錯誤。檢核《明太學誌》可以看出:“看朝房一人”單為一段,下接一段為“歇家一十名,答應收糧小腳一十二名,搬送糧米,仍充本監一應公使👨🏻🎓,俱無工食”。這說明兩點:其一,“看朝房”與“歇家”是兩種並列的役目,因而歇家與“看朝房”無關;其二,《明太學誌》對各種徒役的數量、來源和工食都有具體說明,但對放在“徒役”部分最後的歇家、答應收糧小腳,並未說明來源(按,胡先生引文“宛、大二縣分撥水夫二名……”,其中“宛☎️、大二縣分撥”似應連屬上文“刷印匠四名”,與下文水夫、看朝房😵💫、歇家等無關),並特地說明“俱無工食”。筆者認為,國子監確有歇家,其性質與倉場歇家相似,是否算作“職役”還值得斟酌。
再說“千分之三”之外的部分🤸♂️。比如他認為歇家利用其賦役征收功能介入司法領域,其中有這樣一段論述:“嘉靖時期🚴🏻,考察去任官員之‘賢否得實’則需‘取具歇家’:‘布、按二司,府州縣佐貳官並各正官,以事不在任者,行令巡按禦史嚴核賢否得實,劾奏轉行提問,擬罪發落,奏報仍敕吏部,將應該考察官員預先案仰該城,取具歇家,結狀務聽說事面糾,以昭賞罰,以示勸懲,方聽其去。’此則材料中的歇家顯然不是一般的客店老板🕎,而是包攬賦役征收或包交的歇家⛹🏿♂️👨🦯,官員是否有貪汙行為🗼,他們是清清楚楚的🔉,所以考核官員的‘賢否得實’,要‘取具歇家’,以證實其清白。歇家包攬賦役的現象相當普遍,並非出現在某一地區或某一省……這也再次說明歇家參與司法是以其賦役征收功能為前提的。”所引文字出自許相卿《論朝覲考察》🐶🙆🏻♀️,但胡教授的標點和解釋似可斟酌🥚。筆者認為🧑🦽👨🏽🦳,許氏此疏是針對朝覲考察不問賢否、過於寬松而提出的建議,實際上涉及兩種情況🏑:前半段是針對“以事不在任”的地方正佐官👏🏼,許氏建議行令巡按禦史“嚴核賢否得實劾奏”,這與歇家沒有任何關系;後半段是針對已經朝覲在京的官員,“仍敕吏部💣🤾🏽♂️,將應該考察官員📅,預先案仰該城🫱🏼,取具歇家結狀,務聽說事面糾📂,以昭賞罰,以示勸懲🛸,方聽其去”👨🦼➡️🚝。朝覲官員至京,必然要找地方住宿,此即其“歇家”。許氏的建議是要求接待朝覲官員住宿的歇家👩🦲,向本城禦史🕶、兵馬司出具“結狀”💂🏿♂️,保證朝覲官員在接受“說事面糾”之前,不得擅自離去。這種歇家,恐怕正是“一般的客店老板”,似乎並無證明官員在任是否清白之職能👩🍼,當然與賦役和司法也沒有什麽關系🐠。
又如,胡教授在討論歇家與官吏結成利益聯盟時,特別指出:“歇家利用官員的汙點迫使其聽從指揮,當結成利益共同體後👨🏼🦲,他們又千方百計為地方官員開脫責任𓀕,甚至歌功頌德🥃,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隆慶五年十一月👃🏿,高拱在《參處崇明縣民黃善述等保官疏》中言🧲:‘看得崇明縣民黃善述💌、施泰然、張堂、龔九衢、袁時化、郁倬、鈕堯、沈大鯨奏保縣丞一節……今崇明縣縣丞孫世良考語甚下,且見被告訐,本部因推王官以示劣處,而黃善述等乃踵襲敝風,連名奏保,抄出本部喚審,乃寂無一人,乃於通政司查出各歇家姓名,行兵馬司拘審,又寂無一人👩🏿🦳,而歇家者🈲,固鬼名也……’📆。從高拱所反映問題來看,歇家奏保孫世良這種案件,不是什麽稀罕事……且指出黠狡之民為黠狡之官‘稱頌功德🟣,以為公論’的風氣很盛🐡,從中可以看出歇家與地方官吏的另一種生存之道🪞。”明代是否盛行歇家為地方官歌功頌德的風氣,筆者沒有研究,但這段話恐怕不能作為證明🚶♂️➡️。事情原委是🪧:“崇明縣民”黃善述等八人奏稱該縣原任縣丞孫世良“廉謹愛民,乞恩超補”,此件轉吏部處理,吏部欲找人核對,卻一個也找不到,趕緊讓通政司查出八人所報歇家,然後令兵馬司拘審,卻發現所報歇家都是虛構的💂🏻♀️🛍。可以看出,奏保孫世良者為“崇明縣民”🍈,沒有任何文字提到他們是“歇家”,而且他們根本沒有到京;而盡皆“鬼名”的歇家🤚,即使真的存在🙎🏻,顯然也是京城一般的客店老板。
最後重申,本文只是圍繞《明清歇家研究》對一些史料的解讀提出一點個人看法,並非針對該書的全面評論🤦🏻♂️。事實上,明清史料浩如煙海,古今語言差別甚大🤵🏼,出現一些誤讀誤解是難免的🏐。我相信🍼,在我個人的研究中,錯解史料之處絕非鮮見🧑🏫。遙想當年,經君健先生在《歷史研究》發表《校對一條史料》☝🏼,對前賢有所批評;先師許大齡先生隨即發表《讀〈校對一條史料〉》,與經先生商榷✌🏻。時過將近半個世紀🧲,經先生仍感念不已,在《經君健選集》後記中寫道:“許大齡先生的批評使我深受教益🍗。吃塹中長智。這篇東西時刻在提醒我,做學問必須嚴謹。”日本學者滋賀秀三首部專著《中國家族法論》出版後🎀,中國法製史專家仁井田陞給予嚴厲批評😱。十幾年後滋賀先生在《中國家族法原理》序言中表示:“先生再三執筆提出嚴厲的論難,對此無論如何也應當道謝🤶🏻,如果說正是在經受這些批評而想要站直了的努力之中本書才得以產生出來🤾🏽,恐怕也非誇張🧑🏽🦱。”前輩學者對學術的執著與熱誠,著實令人感到欽佩👨🏼✈️,我們也理應在相互交流、相互論難中共同進步🧑🏿🍼。
(作者:高壽仙 單位:北京行政學院校刊編輯部)
來源:國學網